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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知识产权问题发布声明称,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堂”)的前身可追溯至清朝时期,历史上曾使用京都同仁堂张家老药铺、京同仁堂和记、天津同仁堂制药厂等名称开展药品经营活动。2002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同仁堂制药厂改制为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更名为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一直沿用至今。2006年,商务部认定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太阳)为首批“中华老字号”。2019年,国家工信部评定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天津同仁堂注册并使用的“太阳”商标于201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天津同仁堂的企业名称、字号和商标等均系合法取得,具有悠久的历史渊源,毋庸置疑。知识产权是天津同仁堂核心利益所在,对于任何隐瞒、割裂历史事实,混淆视听,侵害天津同仁堂权益的行为,天津同仁堂必将采取一切合法措施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广大消费者和合作伙伴一直以来对天津同仁堂的支持和厚爱。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截图
8月13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声明,对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商标字号侵权诉讼。
这份声明中提出,“同仁堂”是拥有350余年历史的中医药老字号,是极具代表性的中华中医药民族品牌,一脉相承,源远流长,享誉海内外。“同仁堂”商标是国内第一个驰名商标,是中国“首批马德里商标注册”的国际商标。多年来,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集团)在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的支持与厚爱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致力于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和全民健康服务,将中华老字号发扬光大。同仁堂集团是“同仁堂”字号的唯一合法承继者,是“同仁堂”商标的唯一合法持有人。任何未经许可擅自对同仁堂商标字号的使用、仿冒、混淆等行为,均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天津同仁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同仁堂)与同仁堂集团不具有同源关系,不是同仁堂集团的子企业或分支机构,也不具有任何关联关系。天津同仁堂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与同仁堂集团“同仁堂”文字和“同仁堂”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通过企业名称文字突出使用、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起混淆,侵害了同仁堂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等权利,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仁堂集团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维护自身权益,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同仁堂集团也正告其他侵权主体,请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正当经营,以免讼累。
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截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