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新片刚官宣就商标侵权?来看律师怎么说……

阅读:374 2021-11-01 16:52:29

据猫眼专业版数据显示,11月1日上午11时许,吴京、易烊千玺领衔主演的电影 《长津湖》累计票房超54.99亿元,成为2021年全球票房冠军。然而,第七穿插连的故事还没有结束——10月28日,《长津湖》片方在微博上官宣:第七穿插连的 战士们将面临新的任务,这一次他们将要去往更艰难的战场,接受更残酷的考验 。这个战场就是当时美军撤退路线上的咽喉之处——水门桥。片方同时发布了新片《长津湖之水门桥》的第一张海报。

 

此消息一出,引来不少观众热议。有网友发现,“水门桥”这一商标在多年前就被注册,今年10月还有个人和公司还在申请注册“水门桥”商标。那《长津湖之水门桥》是否会受到影响?

 

有4个有关“水门桥”的商标显示已经注册,国际分类为食品、饲料种籽、方便食品、餐饮住宿。最早的“水门桥”商标2014年就申请注册了,其余的则在2016年申请。另外,国际分类为酒、广告销售、教育娱乐、通讯服务的“水门桥”商标则显示为商标申请中和等待实质审查,申请时间均为今年10月后,这样一个时间点注册,也让不少网友质疑这明显就是蹭热点,碰瓷。

 

值得一提的是,正在热映的《长津湖》也遇到了类似问题,“长津湖”作为商标也已经注册。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北京加点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提交申请“长津湖”的商标注册,并于今年7月14日拿到商标注册证,国际分类涉及第41类教育娱乐,包括“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电影放映”“电影发行”等。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法律上讲,长津湖现在可以认定为观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在没有其他含义的情况下,依商标法第十条二款,不得作为商标。同时,将“长津湖”作为电影名称使用,是对电影所讲述的故事发生的地点的描述,实际上并未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因此,也不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春海介绍,商标的专用权是以特定注册的商标以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项目为准,从目前“水门桥”已经注册的类别来看,这些商标和电影的制作、放映无关,不影响影片的传播和使用。

 

黄春海认为,作品名称作为影视作品、艺术作品,本身在著作权上是否能产生某种法定权利?现在一般认为,目前的艺术作品名称过于简单,没有表达完整思想,一般作品名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比如一部作品取了一个名称,其他艺术作品也可以取同样的名称。

 

另外,商标的服务类别中,涉及到了文化娱乐领域,如果有人或者企业在这个类别进行了注册,可能对之后相同名称的影视剧、影视创作活动会产生一些冲突,但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就目前来看,艺术作品一般是通过著作权来保护,涉及的侵权都是著作权。黄春海也提到,文化创作也是一种特定的商业活动,如果在此过程中把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和别人此前注册的商标产生权利冲突,也不排除存在商标侵权问题。黄春海表示,影视行业可以提前布局商标,事实上,布局商标主要目的是为了后期推出周边产品做准备,或者是防止日后他人蹭片名热度而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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