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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小米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其有关“米家”的商标申请,提起上诉。10月8日,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最终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9年年底,拥有“米家”注册商标的联安公司曾起诉指控小米通讯、小米科技在多功能网关、无线开关、对讲机、智能摄像机云台版等共计十款商品上、销售网页中使用“米家”标识构成侵权,遂提起诉讼,主张总计7800万元的赔偿。其拥有包括“MIKA米家”“米家米控”“小控”等,还有“米家”“MIKA”等商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状态。
杭州联安安防工程有限公司拥有“MIKA 米家”等商标
法院在判决书中表明,诉争商标“米家mijia”与引证商标均含有“米家”,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及特征,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小米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