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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喜茶所属公司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弘韵喜茶所属公司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弘韵喜茶、石龙茶太浪饮食店存在与喜茶相关注册商标近似标识的侵权行为,赔偿喜茶56万元。
判决书显示,原告美西西公司称,旗下的“HEYTEA”是中国极具影响力的茶饮料品牌,在特调茶饮服务和商品领域具有极高的行业声名以及广泛的消费者基础。短短数年时间,美西西公司的“HEYTEA”门店已遍布全国多个城市,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和追捧,各门店更是极具人气,常常可见消费者排长队购买。美西西公司的“HEYTEA”品牌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极具知名度。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品牌,美西西公司将“Heytea”、“HEYTEA”、“INSPIRATIONOFTEA”等商标申请注册并已获准,目前均处于有效期内。
瑾丰公司授权茶太浪饮食店合作开设以“弘韵喜茶”为名的奶茶加盟店,在经营活动中未经原告许可以与原告使用商标同样的使用方式,在提供茶饮及服务中在店招、墙饰、菜单、茶杯、宣传单、包装纸袋、标签等部位大规模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HEYTEA”等标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瑾丰公司以多种方式及渠道推广招商加盟“弘韵喜茶”奶茶店,在全国范围内持续扩大推广及授权开设实体店铺。
美西西公司认为,瑾丰公司及茶太浪饮食店在奶茶、果汁、咖啡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咖啡馆、茶馆、餐厅服务中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
法院审理中,美西西公司主张,瑾丰公司与茶太浪饮食店共同实施了在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或标识的侵权行为;瑾丰公司的宣传资料中使用了“INSPIRATIONOFTEA”文字,属于在同类别商品上使用与美西西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美西西公司是第15666011号“Heytea”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前述权利注册商标均处于有效保护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美西西公司有权就侵犯前述权利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瑾丰公司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美西西公司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侵权行为。
广州瑾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0元;东莞市石龙茶太浪饮食店赔偿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