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公司注册、囤积50个商标“傍名牌”被诉侵权

阅读:497 2021-09-18 09:19:41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报讯 一些企业为迅速占据市场,一边采取“搭便车、傍名牌”手段进行招商推广销售,一边恶意抢注囤积与正牌相似的一系列商标,以此作为生财之道、制造维权障碍,但这种恶意侵权行为可能受到法律严惩。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被告福建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家居公司)被判赔偿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公司)1500万元。

 

大自然公司成立于2009年,旗下拥有“大自然”“Nature”等多个注册商标。经过十多年持续宣传、使用,该品牌地板产品销售遍布全国各地,并获得了包括“驰名商标”在内的众多荣誉,具有较高知名度。从2017年开始,某家居公司以“大自然美学家”为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开通“大自然美学家地板”微信公众号。其中,“加盟门店”一栏中介绍了大自然美学家在全国各地的加盟店面已有46家,加盟页面中使用与大自然公司商标近似标识。与此同时,该公司审核通过了“naturemxj.com”网站域名,网址为“www. naturemxj.com”,并在其店铺装潢中多处使用“大自然美学家”和“Nature Mxj”等标识。

 

2020年初,大自然公司经证据保全公证后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居公司立刻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15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家居公司陆续申请注册了“大自然美学佳”“大自然文学家”“大自然绘画家”“大自然思想家”“大自然书法家”“大自然音乐家”“—Nature Mxj—”等一系列相关标识。截至本案诉讼时,该公司已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共计申请注册了50个商标,其中36个均是在同一天提交的注册申请。

 

法院认为,依照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大自然公司涉案4个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地板等商品,某家居公司生产、销售的“大自然美学家”地板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其在地板外包装、微信公众号、公司网站、店铺装潢、对外招商加盟等处大量使用“大自然美学家”等标识。这些标识的构成元素分别与大自然公司主张保护的商标构成近似。上述元素进行图文组合后的标识,与大自然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商标在文字、呼叫、整体色彩搭配、视觉效果上构成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与大自然公司的商品有特定联系,因此构成对大自然公司“大自然”“Nature”等4个商标的侵害。

 

虽然从形式上看,某家居公司的企业字号系经工商登记取得,但在其成立之时,大自然公司的商标已经在地板行业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某家居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将含有“大自然”商标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使用过程中刻意攀附,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目前域名已成企业在互联网上的重要标志,在商业领域中具有重要的知识产权意义。本案中,某家居公司不仅不履行避让义务,反而刻意注册与大自然公司商标近似的域名,利用该网站从事相应的商业推广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网站主体的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大自然公司之间存在授权等特殊关联性,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禁止。

 

某家居公司作为“大自然美学家”地板的品牌运营方,在其微信公众号与官方网站持续进行宣传与推广,通过中华地板网、中华建材网等多个互联网平台开展招商加盟,并授权多家地板厂以代工生产的方式加工地板后分销给经销商,可以认定其实施了覆盖全链条的生产、销售、推广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

 

被告侵权获利主要包括加盟费收入和生产销售地板产品的收入。根据商标法之规定,对于恶意侵权情节严重者,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告对被告主张150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法院对其主张予以全额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某家居公司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注销“naturemxj.com”域名,赔偿原告损害赔偿金1500万元。

 

法官说法

 

“搭便车、傍名牌”是当今市场中较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将别人的知名商标登记为自己的企业字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为此,法院在依法审结本案后分别向互联网平台经营者长沙某网络科技公司、湖南某在线科技公司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发出三份司法建议,建议加强信息审核,规范平台经济发展,同时精准有力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相关企业和部门均高度重视并及时回函。目前,某家居公司在地板类别上申请注册的商标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不予注册和宣告无效。

 

赔偿损失是目前知识产权侵权主要承担责任的形式。本案中,被告企业围绕“大自然”商标在地板商品上注册了大量与之近似的商标,恶意十分明显,符合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通过让侵权者付出高额的侵权成本,从而进一步引导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有利于在全社会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品牌战略实现创新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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