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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5日,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原告为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案由为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号为(2020)京73行初13757号,审理法院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诉争商标(“椰树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及图”商标)属于原告的延伸性商标,可整体翻译为“椰树椰子中国国宴饮料”,整体视觉效果、呼叫、含义等与我国国家名称未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相关公众能够对诉争商标进行有效识别,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存在欺骗性;诉争商标是原告的系列商标之一,经过原告使用和宣传已经在业内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天眼查商标信息,椰树集团有限公司还于今年2月分别申请了“从小”“喝到大”商标,国际分类为啤酒饮料,商标状态为“商标申请中”。
法院认为,本案中,诉争商标“椰树YeShu Coconut China State Banquet Beverage及图”,其中含有我国国家名称“China”,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易使社会公众产生不良影响,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此,本案裁判结果为驳回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那么还有哪些情况,申请注册商标是肯定会被驳回?
1、有国家称号、戎行标志、国际组织标志、红十字、红新月、民族歧视性欺骗性、有害道德风尚及不良影响、有关县级区划的地名等;
2、产品或服务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叙述产品或服务特点的标志,以及缺少显著性的标志;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5、复制、摹仿、翻译他人已在中国申请注册或未在中国申请注册保护的驰名商标,容易给他人造成误认,不便于识别。
此外还有哪些原因也是可能会被驳回的呢?
1、他人注册在先被驳回
商标遵循在先注册原则,也就是说谁先注册的早,商标就是谁的。如果你申请的商标已经被他人申请注册了,那就可能会被驳回。
2、与他人商标构成近似
如果两个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图形构图、颜色等方面近似,容易被公众产生误认和混淆的,会被认定为是近似商标,可能会被驳回。
3、商标属于通用称号、描述性词语被驳回
商标只描述了产品特征的词语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比如:酒店、啤酒等等。
4、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申请注册商标不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著作权等,尤其是明星等公众人物,很容易被驳回。
5、缺少显著特征
有些商标过于简单明了,如运用简单的线条,普通的几何图形时,审查员会认为该商标缺少显著特征,不具备可识别性,而被驳回。